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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服务合同书(2)
栏目分类:医学合同   发布日期:2017-10-21   浏览次数: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

  (五)脱毛;
  (六)美容咨询及其相关商品的出卖。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本合同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 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五条 课程及附属商品的说明
  乙方应将甲方接受瘦身美容实施的条件以及甲方所选择的瘦身美容的项目、对价、次数、期间、课程数、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险性等,以及为实施瘦身美容所必须购买的相关商品的内容、性质、效用及其价格,于订约时向甲方作充分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的画面。
  乙方应将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留作记录,并予甲方签名确认,且于记录后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对。甲方可随时请求乙方提供前述的纪录影本。
  第六条 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乙方于实施瘦身美容项目前,应询问、确认甲方有无因患疾现正治疗中,是否属过敏性体质、现有无服用何种药物、肌肤有无敏感性及其他不利于接受瘦身美容的事项。甲方对于乙方的询问应诚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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