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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申请和会诊记录制度
栏目分类:医院制度   发布日期:2010-08-16   浏览次数:

1. 会诊记录系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他科(院)医师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简要病史、体征、重要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

1.      会诊记录系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他科(院)医师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内容包括简要病史、体征、重要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会诊单的书写应简明扼要。紧急会诊应在申请单的右上角“急”字处画圈。 

2.      会诊申请内容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签,院外会诊需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签。
3.      会诊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诊日期及时间、会诊医师对病史及体征的补充,对病情的分析、诊断和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意见,会诊医师签名。
4.      单科或单人的会诊记录由会诊医师将会诊意见直接书写在会诊单上。
5.      多科或多人会诊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整理,详细书写于病程记录上,不另立专页,但要在横线适中位置标明“会诊记录”字样,并记录参加会诊的人员姓名职称及单位。主持人审签。
6.      普通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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